澳门科技大学校友会联合总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名称、会址、宗旨)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科技大学校友会联合总会”,葡文名称为“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称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Federation”,其中中文名称简称:澳科大校友总会,葡文名称简称:FAAAUCTM,英文名称简称:MUST Alumni Federation (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之地址设在澳门宋玉生广场335-341号获多利中心11楼M座,经理事会决议,会址得迁往澳门任何地方,本会之团体会员单位会址设置及变更须报本会核备。

第三条

本会为非牟利组织,由澳门科技大学的校友及校友会联合组成,并为各以澳门科技大学命名的校友会的领导机构,致力加强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共同协助推动母校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宗旨:

一、弘扬爱祖国、爱澳门、友爱互助之精神;

二、联系校友,促进友谊;

三、加强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相互推进发展;

四、举办对会员有意义的学术、文康、交流活动;

五、 团结学界,参与、服务社会。

第五条

本会之存续期为不设期限。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含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三种。其申请资格分别如下:

一、个人会员:凡澳门科技大学高等专科或以上学历之毕业生、肄业生、在校任教、任职超过两年之教职员工,赞同本会章程,奉行本会宗旨,填写入会申请表,缴交会费,经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由符合上述个人会员资格的校友所组成的团体单位,赞同本会章程,奉行本会宗旨,填写申请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三、荣誉会员:凡对校友会的发展有所贡献或在社会某领域内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两名理事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及邀请,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本会可邀请社会杰出人士出任荣誉会长、顾问及荣誉顾问。

第七条

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建议权及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规章、规则、决议的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应为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之法人单位,享有法人单位的自主权,对该团体的全部活动负责。澳门科技大学校友联合总会对各团体会员单位在业务上有指导的责任,各团体会员单位应尊重本会的指导,以及在设立时应取得本会之书面许可。但各团体会员可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条

各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代表作为校友联合总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候选人,参加选举。当选者可参加本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团体会员单位应遵守校友联合总会之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荣誉会员、荣誉会长、顾问及荣誉顾问可参加本会活动及出席会员大会,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违反本会章程、规章、规则、决议或损害本会声誉、利益之会员,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情节重大者,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开除会籍。

第十四条

拖欠会费超过两年之会员,实时终止会籍及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得以书面说明理由向本会声明自愿退会。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六条

本会设有:本会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就职日起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出任本会职务之校友必须超过半数在澳校友中产生。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主席团设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及一名秘书。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订定和修改本会章程、规章、规则;

二、制定本会政策、方针;

三、选举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四、罢免主席团成员、理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

五、议决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监事会提交的意见书;

六、议决开除会籍的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撤销及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的主要职权:

一、召集及主持会员大会;

二、审核竞选名单的资料;

三、选举后公布竞选结果及主持新一届的就职仪式。

第二十一条

当会员大会会长出缺时,由副会长依排名次序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关,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至少七人组成,设一名理事长、若干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及若干名理事,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任理事长由澳门科技大学基金会行政委员会任命,第二任期起正、副理事长由理事会理事互选产生。理事长在澳门社会上应具有一定的社经地位。理事会可聘请秘书处工作人员,在秘书长指导下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章程、规章及规则;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

三、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设立各专责委员会、部门、小组,聘免工作人员;

五、审批入会及退会申请;

六、批准及邀请本会荣誉会员、荣誉会长、顾问及荣誉顾问;

七、制定规章、规则及会费标准,提交会员大会议决;

八、行使警告、停权、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权;

九、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至少三人组成,设一名监事长、若干名副监事长及监事,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任监事长由澳门科技大学基金会行政委员会委任,第二任期起正、副监事长由监事会监事互选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之运作及工作;

二、对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提供意见,提交年度监察意见书;

三、稽核理事会提交的财政报告和日常账目;

四、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四章

选举及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各机关成员候选名单可由在任理事会提名及推荐,并由全体享有表决权之会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至少在会议举行十五天前,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全体会员:

(一)挂号信;

(二)签收方式;

(三)在本澳任一中文报章刊登公告;

(四)本会官方网站或会员认可之电子通讯方式(如电邮)发布。

召集书内应列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会员大会经由理事会、监事会或超过五分之一会员联署请求召开,并须书面说明召开会议的目的及待议决之事项。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须在召集书指定时间及地点召开。如原定开会时间已届,出席之会员人数未足全体会员之二分之一,则大会押后三十分钟举行,届时不论出席会员人数多少,均可合法召开及议决。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必须以超过出席人数之半数票通过。但章程订定与修改、开除会员须经理事会通过后向大会提案,以超过出席人数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罢免应届机关成员及撤销、解散本会必须以超过出席人数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监事会议可以视像或电话同步会议方式,同时在不同地方进行;如以视像或电话同步会议方式进行,须确保在不同地方出席会议之成员能适当参与会议和直接对话,以及在会议纪录内尤须载明开会的各地点、日期、时间和议程,且须经参与会议成员补签才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会长在大会决议票数相同时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会期由理事会按会务之需要自行订定,必要时可由会长召集或应超过五分之一理事请求召开特别会议。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的召集至少在会议举行七天前通知,会议的决议必须过半数出席人数,且须以出席人数之多数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在理事会议决议票数相同时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荣誉会员、荣誉会长、顾问及荣誉顾问可列席理事会议,但无决议投票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议,但无决议投票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会期由监事会按监察需要自行订定。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议决,决议须获出席成员之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四十条

监事长在监事会议决议票数相同时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五章

经费及财政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自:

一、会费所得;

二、举办活动的收入与收益;

三、政府、机构及各界人士捐献及资助,但该等捐献及资助不得附带任何与本会宗旨不符的条件;

四、任何方式获得的合法收入与收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一切支出必须经由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确认的支出由本会的收入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政年度与历年度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解散时须依法清算资产,全部捐赠澳门科技大学基金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会长或由理事会委任之发言人方可代表本会对外发言。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一切责任之承担,包括法庭内外,必须由会长或其合法代理人和一名理事联名签署方为有效。一般的文书交收事宜例外。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注册成立日起至第一任会长出任前,由澳门科技大学基金会负责统筹本会之一切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有规定之事项,悉依有关法律规定,经理事会建议提交会员大会议决。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之修改权属会员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会会徽如下: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私人公证员 曾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