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Federation” (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地址設在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本會之團體會員單位會址設置及變更須報本會核備。

第三條——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致力加強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共同協助推動母校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宗旨: 一、弘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之精神; 二、聯繫校友,促進友誼; 三、加強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相互推進發展; 四、舉辦對會員有意義的學術、文康、交流活動; 五、 團結學界,參與、服務社會。

第五條——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成為永久性社團並正式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含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三種。其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澳門科技大學高等專科或以上學歷之畢業生、肄業生、在校任教、任職超過兩年之教職員工,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由符合上述個人會員資格的校友所組成的團體單位,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兩名理事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及邀請,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本會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第七條—— 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建議權及監督權。

第八條—— 個人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

第九條—— 團體會員應為各地政府主管部門認可之法人單位,享有法人單位的自主權。對該團體的全部活動負責。澳門科技大學校友聯合總會對各團體會員單位在業務上有指導的責任,各團體會員單位應尊重總會的指導。但各團體會員可自主地開展各項活動。

第十條—— 各團體會員單位可推薦代表作為校友聯合總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候選人,參加選舉。當選者可參加總會的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

第十一條—— 各團體會員單位應遵守校友聯合總會之規定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四條—— 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會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七條—— 出任本會職務之校友必須超過半數在澳校友中產生,不得同時兼任兩職或以上,由就職日起計,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第一任會長由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任命,第二任期起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在澳社會上應具有一定的社經地位。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訂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規章、規則;
二、制定本會政策、方針;
三、選舉主席團成員、理事及監事;
四、罷免主席團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五、議決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六、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撤銷及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主席的主要職權:
一、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二、審核競選名單的資料;
三、選舉後公佈競選結果及主持新一屆的就職儀式。

第二十三條—— 當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依排名次序代行主席職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由至少七人組成,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正、副會長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章程、規章及規則;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三、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設立各專責委員會、部門、小組,聘免工作人員;
五、審批入會及退會申請;
六、批准及邀請本會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七、制定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八、行使警告、停權、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權;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由至少三人組成,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第一任監事長由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任,第二任期起正、副監事長由監事會監事互選產生。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工作;
二、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提供意見,提交年度監察意見書;
三、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政報告和日常帳目;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章

選舉及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機關成員由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透過不記名方式及多數票選出。候選名單由在任理事、監事推薦,理事會、監事會提名。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在會議舉行十五天前以書面或在本澳任一報章上刊登召集書通知本會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十一條—— 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召集後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按召集時間計算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票通過。但章程訂定與修改、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以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罷免應屆機關成員及撤銷、解散本會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由會長召集或應超過三分之一理事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七天前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會長在理事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八條—— 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四十條—— 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監事會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五章

經費及財政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自:
一、會費所得;
二、舉辦活動的收入與收益;
三、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四、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財政年度與曆年度相同。

第四十四條—— 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全部捐贈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會長或由理事會委任之發言人方可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第四十六條——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必須由會長或其合法代理人和一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一般的文書交收事宜例外。

第四十七條——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至第一任會長出任前,由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負責統籌本會之一切事務。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未有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註冊成立日起正式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